2015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基础知识》考试模拟九

信息来源:广州泰国瓶船运公司 作者:货代人 发布时间:2016-01-13 13:01:35

①我方已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及时投保,形成丧失的义务不在我方;

由于:三种商业术语只合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新三种商业术语合用于各类运输体例。目前,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获得了普遍使用,在此环境下,若是不考虑运输体例,盲目选用FOB、CFR和CIF,会添加出口方的风险义务,把风险分界点由货交承运人延长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并且将推迟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响应推迟了出口方的交单收汇时间,影响我方资金周转和形成利钱丧失。

谜底:有权利付款。

5.我某出口公司按CIF前提,凭不成撤销议付信用证领取体例向某外商出售货色一批。该商按合同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的装运刻日内在装运港将货色装上开往目标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安全公司打点了货色运输安全。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色全数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暗示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若何处置?并说由。

1.某公司以EXW前提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色时,发觉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提货和付款。问公司的做法能否合理?

2.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色,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此通知,因此未及时投保,成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色全数丧失,买标的目的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若何处置?若是此事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惹起的,又该若何处置?

10.某公司以FOB前提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坚苦,委托我方代为租船,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便利合同履行,我方接管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分歧意改变装运港,因而,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发卖季候即将竣事,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权利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若何处置?

③可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缘由,但这并非我方义务;

④此类事务如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形成的,我方应承担补偿丧失的义务。

谜底:

8.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钱应若何调整?若是最初按FOB前提签定合同,买卖两边在所承担的义务、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谜底:不属于CIF合同。按照《2000公例》,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只装船期,不达到时间,不然就不是CIF合同。

谜底:该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按DES成交,其合同属达到合同,卖方要承担权利,货色在的交货期内运达目标港。就此案例而言,国外卖方在的交货期的7天后才把货色运达目标港,违反了合同,理应补偿买方丧失。

由于按照CIF术语,卖方在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色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使命。CIF合同的卖方是笔据履行交货使命的,是意味货。

7.某公司以CIF前提进口一批货色。货色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环境下,卖方仍将包罗安全单、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领取货款。问:进口方能否有权利付款?

6.我方以CFR商业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装运时间为4月15日。我方备妥货色,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因为遇日曜日歇息,我公司的营业员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打点投保手续,而货色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警被。问:货色丧失义务由谁承担?为什么?

卖方按期在商定的地址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供给了合同的,包罗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相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使命,而无需到货。在意味货体例下,卖方笔据交货,买方笔据付款。只需卖方如期向买方供给了合同的全套及格单证,即便货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需付款。卖方将相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汽船公司、安全公司成立了间接的关系,若是货色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能够凭货运单据或安全单据与船方或安全公司商量。

9.在出口营业中,与老三种商业术语FOB,CFR和CIF比力,为什么该当积极的推广新的三种商业术语FCA,CPT,和CIP的使用?

③装卸费用承担分歧。前者关于装卸费或卸货费有商业术语的变形,后者术语本身已明白,无须商业术语变形。

②交货地址和风险转移边界分歧。前者交货地址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划分边界为装运港船舷,后者交货地址为出口国某一指定地址,风险划分边界为货交承运人。

谜底: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色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安全费。当按FOB签定合同时,买卖两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义务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卖方担任租船订舱和投保,并领取运费和安全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领取运费险费。

谜底: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由于按照《公例》注释,在EXW前提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卖方一般无权利供给货色的出口包装。若是签约时已明白该货色是供出口,并对货色的包装的要求作出了,则卖方应按供给合适出口需要的包装。就此案例题意可知,买卖两边在合同中就货色的包装问题没有做出明白的。那么,拒领货色和拒付货款,明显是不合理的。

案例阐发

①合用的运输体例分歧。前者合用水上运输,后者合用于任何运输体例。

4.某公司以CIF价向外商出口一批季候性较强的货色。两边在合同中:卖方须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标港。如迟于12月1日抵达,买方有权裁撤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需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

买方要求不合理。按照《2000年公例》对于CIF的注释,在CIF前提下,买卖两边的风险划分边界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色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色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票货色起火时已是装运完毕,拿到提单即暗示在运输途中,不管现实船只要没有出港,都是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了,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别的,意味货下卖方凭合适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合适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此信用证的议付完全合适老例,因而进口方追索货款。

货色丧失的义务由我方承担。由于,在CFR术语成交的环境下,租船订舱和软办理投保手续别离由卖方和买方打点,因而,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打点投保手续,不然,由此而发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由于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打点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安全公司,因此,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3.我某公司以DES前提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商定日期做好受领货色的预备,但却于合同的商定交货期的1天后才收到货色,经查证是海优势暴太大导致无法按时达到。因而,公司向国内出产厂家领取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问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能否合理?我为什么?

谜底:1、我方应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这个平安涉及FOB术语老是按照FOB术语,买方担任租船订舱、输运输、领取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便利,卖方也能够接管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义务。3、连系本案例,由于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分歧意改变装运港,因而卖方不承担因本人未租到船而耽搁装运的义务。买方也不克不及因而撤销合同。

谜底:区别:

②为证明我方已及时发出通知,可向买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④运输单据分歧。前者应提交水上运输单据,后者则供给所指定的某种运输体例下的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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